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为

admin2012-12-15  36

问题     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在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
    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③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07年lO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投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
(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选项

答案(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如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 (2)本案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3)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6)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Du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