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情形是( )(2011年—34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情形是( )(2011年—34题)
admin
2019-05-29
25
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情形是( )(2011年—34题)
选项
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C、一方有过错
D、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
答案
A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据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裁判离婚理由,故A正确。婚姻关系破裂不是法定离婚的理由,B错误。只有法定过错才是离婚的理由,C错误。D项是协议离婚,不是裁判离婚,故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D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
(2012年真题)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
(2016年真题)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
(2014年真题)2013年5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合同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书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10套仿古红木家具发运给家具行。家具行收到家
(2015年真题)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2012年真题)冯某将其所有的大卡车送至通达汽车修理厂修理。因冯某未依约定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依法将该车留置,但未与冯某约定留置汽车后支付修理费的期间。根据物权法规定,修理厂在实现其留置权前应当给冯某支付修理费的期间为()。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随机试题
天枢穴定位是
下列哪项不属于卵巢恶性肿瘤的转移特点
简述急性硬膜下血肿的主要临床表现。
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因长期拖欠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1500万元。人民法院的诉讼费
要成为高级导游人员最短年限是()。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他知识渊博,擅长辩论,虽然他本人未曾有著作传世,但他的思想言行散见于其学生的著述中,他的学生使他名垂青史。中国古代类似于苏格拉底的思想家是()。
企业对于卖给不同地区顾客的某种产品,按照相同的出厂价加相同的运费的定价方法是指()。
设,且ABAT=E+2BAT,则B=.
Atpresentgroupsofscientificworkers,often【C1】______bytheirgovernments,spendtheirtimein【C2】______the【C3】______ofearth
Thevalueofchildhoodiseasilyblurredintoday’sworld.Considersomerecentdevelopments:thechild-murderersintheJonesb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