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admin2016-10-26  33

问题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选项

答案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又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是指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时,各票据行为均依其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前提行为无效,后续行为也为无效。票据为流通证券,当同一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前提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一般持票人仅能从票据的外观即票据的形式上判断其效力,难以知悉其实际的效力。如果要求持票人取得票据,须一一调查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有没有实际的瑕疵,才能取得票据的话,票据行为的效力就无法确定,票据的信用也就无法维持。为此,各国均确立了票据独立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为: (1)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由其承担超越权限的责任。 (3)票据上有变造、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被保证的债务如果不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是因其他原因无效时,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其仅在票据行为实质上无效而形式上有效时才适用,正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和文义性,才使票据成为要式、无因和文义证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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