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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丁公司先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丁公司支付货款。现丙公司履行期尚未届至。请问,在有证据证明下列哪种情况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丁公司先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丁公司支付货款。现丙公司履行期尚未届至。请问,在有证据证明下列哪种情况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admin
2010-07-29
49
问题
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丁公司先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丁公司支付货款。现丙公司履行期尚未届至。请问,在有证据证明下列哪种情况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选项
A、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但不影响债务履行的
B、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有履行不能可能性但已向丁公司提供担保的
C、丙公司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存在履行不能可能性且未向丁公司提供担保的
D、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履行不能可能性且未向丁公司提供担保的
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来说;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四个:(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 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存在第68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况,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3) 先履行义务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4) 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且来提供担保。因此,即便后履行人存在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只要后履行人没有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担保的,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本题应选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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