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013年一专一第53题)

admin2019-05-29  15

问题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013年一专一第53题)

选项

答案(1)专有性。 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表现在:一方面,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该国获得知识产权。 (3)时间性。 时间性意味着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4)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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