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行为是不为《法官法》所禁止的?

admin2009-01-19  44

问题 下列哪项行为是不为《法官法》所禁止的?

选项 A、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任某县法院副院长,王某任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B、李某和刘某系姑表兄弟,李某任某市某区法院副院长,刘某任该市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C、王某和赵某系多年同窗,王某的儿子和赵某的女儿恋爱、结婚,王某为某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某为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D、丁某系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后与本院审判员结婚,现仍工作在原岗位上

答案2

解析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B项符合,所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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