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持三角刮刀抢劫李某财物,李某夺下杨某的三角刮刀,并将杨某推倒在水泥地上,杨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李某随后用绳子将杨某绑在树上,对杨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杨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李某不同意,继续殴打,杨某挣脱绳子后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某捅伤。关于杨某和李某

admin2013-09-17  31

问题 杨某持三角刮刀抢劫李某财物,李某夺下杨某的三角刮刀,并将杨某推倒在水泥地上,杨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李某随后用绳子将杨某绑在树上,对杨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杨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李某不同意,继续殴打,杨某挣脱绳子后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某捅伤。关于杨某和李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李某制服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杨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杨某反抗李某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其中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杨某持三角刮刀抢劫李某财物,李某面对不法侵害,抢过刀后,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在杨某失去侵害能力时,李某对杨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此时杨某成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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