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甲共发行股份100万股,乙公司打算对其进行收购,则以下做法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是( )。

admin2012-04-11  22

问题 某上市公司甲共发行股份100万股,乙公司打算对其进行收购,则以下做法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的第三年将所收购的股票全部转让给了丙公司
B、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百分之九十的股份后,其余股东要求乙公司以同等条件收购剩余的股票,乙公司拒绝
C、乙公司对甲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约定收购期限为60天
D、乙公司已经持有甲公司3万股,在继续购进2万股后,在第二天继续又购买了3万股

答案A,C

解析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证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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