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件,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下列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 )。

admin2013-07-18  40

问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件,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下列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B、乙可以直接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C、乙先从丙公司破产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的,应当先行提存
D、如果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额,应当由人民法院分配给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答案A

解析 (1)选项A: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选项B:一般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3)选项C:一般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
   (4)选项D: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一般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x8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