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三第51题)

admin2015-04-23  38

问题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三第51题)

选项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答案A,B,D

解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2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可知,甲所购得的车位属于甲的专有部分,依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甲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甲专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所以,本题中,甲、乙之间纠纷的关键是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是不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甲的专有权与乙的观光电梯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谁?观光电梯不同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普通乘坐电梯,不是共有部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非为全体业主利益的必需部分。所以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侵犯甲的专有权时,乙公司不得以甲专有权的行使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为由进行抗辩。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在对甲的专有权进行保护时应如何保护。本题中,乙公司在侵权甲的专有权后提出置换车位的方式,而甲提出拆除电梯的方式,根据侵权责任弥补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由于乙公司提出的方案足够弥补甲的损失。且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而甲提出拆除电梯的方式属于扩大损失,不应当获得支持。综合考量,应当按照乙公司的方案进行。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最后,选项D,虽然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侵犯甲的专有权。但是乙公司可通过为甲公司置换车位的办法弥补甲的损失,甲要求乙公司进行让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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