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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
admin
2015-08-21
32
问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对本案的处理: 1)甲、乙之间和甲、丙之间设定的抵押权都已经生效。因为对于一物二抵,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但财产抵押后再次设定抵押权的,不得超出财产的余额部分。本案中,钻石的价值为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财产并未超出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 2)丙对抵押物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因为丙设定的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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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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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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