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听断之初;罚之施于有罪者,常恐未当于理,故复加察于赦宥之际。是以参酌古义,并建官师,上下相维,内外相制。所以防闲考核者,纤悉委曲无所不至也。盖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纪其失;断其刑

admin2021-11-18  23

问题 材料一: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听断之初;罚之施于有罪者,常恐未当于理,故复加察于赦宥之际。是以参酌古义,并建官师,上下相维,内外相制。所以防闲考核者,纤悉委曲无所不至也。盖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纪其失;断其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者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此臣所谓特致详于听断之初也。——《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
    材料二: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制度的意义何在?

选项

答案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鞫谳分司制的运行不仅有助于减少冤狱,防止官吏作弊,而且为援法定罪提供了重要保证。宋代的法律形式复杂,而且数量巨大,设官负责“检法断刑”,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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