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费的评论。(复旦大学,2009年)

admin2017-07-25  28

问题 封口费的评论。(复旦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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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这类实践题没有固定的参考答案,答题的思路可以参考以下两则评论的内容。 (1)不能让“封口费”封住媒体的口(2010年3月31日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李天扬) 任何行业都可能有害群之马,新闻界亦然。新闻出版总署昨天通报河北省蔚县矿难记者收受“封口费”事件的处理情况,事件涉及8家媒体10人,其中9人被判刑,可谓罪有应得。 媒体,是社会良知的代表;记者,是公正正义的守望者。记者在矿难时收受“封口费”,其危害是极大的,不仅损害了记者的社会形象和媒体的公信力,更使正义蒙垢。新闻出版总署重申“不得以‘曝光’相要挟”等纪律是非常必要的。每一名新闻从业者都要爱惜羽毛,恪守职业道德。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温总理在政扁工作报告中指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紧接着说的一句话,就是“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只有媒体能够顺畅地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但是,遮丑或许是一部分人的本能,他们总要千方百计阻挠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他们采取的办法,通常是“胡萝卜加大棒”。“封口费”,就是“胡萝卜”的一种。蔚县矿难事件,是在一年多前。今天,这种现象依然存在。更过分的是,连不少假记者都能津津有味地享用“胡萝卜”。在山西忻州,出现了几个“记者村”。一些城乡无业人员冒充记者,向煤矿诈钱,屡屡得逞。甚至当地政府部门为不被曝光,常常会命令煤矿摆平这些“记者”。 人们可能要问,拿“封口费”的,肯定是少数记者,如果有记者不吃这一套,他们“封”了少数记者的口,又有什么用呢?别忘了,除了“胡萝卜”外,他们还有“大棒”。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一遇到矿难、重大责任事故等事件,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封杀当地媒体。在蔚县,拿到“封口费”的记者,没有一名来自当地媒体,并非偶然。另一方面,他们采取种种强硬手段封杀中央媒体和外地媒体。县委书记下令进京抓记者的例子,大家记忆犹新。在采访现场对记者恶语相向或是出手动粗,并不少见。在南平,一官员威胁羊城晚报记者:“你等着,我有办法收拾你!”在北京,京华时报女记者被几名彪形大汉如老鹰捉小鸡一般架走。这两个,都是最近的例子。 “胡萝卜”也好,“大棒”也罢,都与李长春同志年初对各级党员干部提出的“要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的要求背道而驰。我们发现,“善待媒体”之类的话,不少人都会说。可是,他们的做法却是异化了的“善待媒体”。一些部门热衷于与媒体“联络感情”,时不时请记者吃饭、送红包,请求记者“上版说好话,下笔多留情”。“封口费”是这种异化的一个最极端的例子。 总之,一方面,记者要守住道德底线,与“封口费”绝缘;另一方面,全社会要形成真正意义上善待媒体的氛围。这样,“封口费”就无论如何也封不住媒体的口了。 (2)严刑峻法不是治理“封口费”的不二法门(来源:燕赵晚报作者:周建邦)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河北省蔚县矿难违法违规媒体人员处理情况,目前已经核实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封口费”,其中9人被法院判刑,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处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对涉案的媒体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河北省蔚县矿难涉案记者受到的处罚不能说不重。可是,要通过严刑峻法的方式杜绝“封口费”,则恐怕不易。 民间早有传闻,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组门前常年有两排队伍,一排是告状的,一排是“灭火”的。由此可见,对媒体的负面新闻进行“封口”早已有之。只不过,“封口费”更加赤裸裸而已。 从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人冒充记者,以负面新闻相威胁,对某些官员、厂商进行敲诈勒索。从坊间传言中也可以听到,某部门、某官员神通广大,可以将本地的一些负面新闻扣住。特别是近来,删帖公司浮出水面,删除负面信息大有“产业化”之势。诸如此类的现象中,难道背后不会拖着一条“封口费”的尾巴? 当然,还有比“封口费”更加嚣张恶劣的事例。在山西“封口费”曝光之后,同样还是在山西,当记者孙春龙揭露“娄烦真相”见诸媒体后,有人竟能神通广大到一夜之间将其在网络上清除干净。前者是金钱“封口”,后者是权力“封杀”。凭借权力“封杀”,便能轻而易举地将记者的文章“消弭于无形”,其效力自然要高得多。而最具震慑力的,莫过于将进行负面报道的新闻记者抓捕法办。 以记者为职业,“封口”被查,“开口”被抓,足见当前负面报道所面临的诡谲生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记者冒着被“封杀”甚至被抓捕的危险,进行负面新闻报道,显然有难度。 记者被金钱“封口”,或被权力“封杀”,凸显了舆论监督的乱象。“开口”还是“闭口”,不独是对记者,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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