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据6月3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大连划出禁讨区才没多久,武汉市日前首次划出12片繁华区域和路段重点管控。从政府通告确定施行的6月15日开始,上述地段再不许流浪乞讨人员“染足”。报道说,武汉市对“染足”禁乞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和城管部门将将他们“依法引

admin2013-06-09  21

问题 材料:据6月3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大连划出禁讨区才没多久,武汉市日前首次划出12片繁华区域和路段重点管控。从政府通告确定施行的6月15日开始,上述地段再不许流浪乞讨人员“染足”。报道说,武汉市对“染足”禁乞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和城管部门将将他们“依法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这其实是一个令人忧虑的设计,因为假设有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就“赖”在禁讨区不走,公安也好,城管也罢,你怎么个“依法引导或护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之后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公安、城管并不能强制令人接受救助。近年来,类似采取禁乞措施的城市很多,比如南京、大连、武汉、济南;甚至北京的海淀区等等。近来,是否禁乞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衣衫褴褛、到处乞讨的乞丐确实跟整齐的街道、林立的高楼不相和谐,社会各界对禁乞的态度不同,禁乞是否合理,百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禁乞侵犯了乞丐的乞讨自由,禁止了社会的多样性;有人认为乞讨确实有害于市容市貌,特别是有组织乞讨更是令人生厌,应该禁止。
   问题:请谈谈你对“禁乞”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个别问题谈拘提的法律适用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500字以上。

选项

答案[参考答案一]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的主体,按照《立法法》第7条规定,只能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至少,那些确实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不但有到公共场所“染足”的人身自由权,更有在公共场所寻求社会帮助的权利!而即使那些并非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没有寻求、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却仍然有寻求、获得帮助的自由。因为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公民到公共场所、禁止公民到繁华地段。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须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有此法律规定作为前提,地方政府依法禁乞,才是合乎法治的。 强制性地除掉乞讨现象是不合适的。首先说,公民有没有乞讨权有很大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禁止公民乞讨,法无禁止不违法,所以从公民的权利上说,乞讨行为不应该禁止。其次,从社会救助角度上讲,乞讨是困难的人向社会主动获取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那么这种获得救助的方式不应该禁止。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既要对乞讨者进行救助,又要对行乞者加大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社会现象。首先,在城市繁华路段和交通要道,要严厉禁止乞丐乞讨以维护城市形象;对残疾乞讨者应该靠政府收养、救济;对领小孩的女乞丐,要进行收留和教育,小孩要送到福利院去进行救助;对老年乞丐要进行收留,而对幕后操纵者、惨无人道、泯灭人性的致人伤残者,要坚决予以严惩。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要坚决遣散和杜绝。 [参考答案二] 城市应该就消除乞讨现象做出努力和采取措施。从现存的乞讨现象来看,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乞丐是生活确实困难,而且自身也没有劳动能力和谋生的手段,或者是因为特殊的困难而无法解决燃眉之急;另一种则是职业乞丐,有劳动能力却完全依靠乞讨来不劳而获,而且背后还有人恶意操纵,收取管理费。对于前者,城市政府应当进行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劝阻其乞讨,让其用自己的劳动另谋生路。而对于后者,有关部门则应当严厉打击恶意操纵乞讨的幕后主使。乞丐在城市的繁华路段进行乞讨,不仅有损于市容市貌,而且还影响了城市交通,并危及乞丐的自身安全和其他行人的安全。就现状来说,城市可以考虑对乞丐的行乞地点进行治理,在一定范围内划定禁乞区。政府立法划定禁乞区,对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公共交通的通畅,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重要的利益,而且立法所选择的手段如强制带离、警告、治安拘留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是实现立法目的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具有充分的重要关联。故禁乞区的合宪性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禁乞区的划定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一定要在重要的目标和关乎重要公共利益的区域,还有保障禁乞区选择的行政措施一定要适当,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违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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