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工业污染,遂请绿水公司开发新型催化剂,并向绿水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报酬,由绿水公司的工程师甲某负责该研究项目,但未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该催化剂研发成功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

admin2019-08-23  48

问题 蓝天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工业污染,遂请绿水公司开发新型催化剂,并向绿水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报酬,由绿水公司的工程师甲某负责该研究项目,但未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该催化剂研发成功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

选项 A、归蓝天公司所有
B、归甲某所有
C、归绿水公司所有
D、归蓝天公司和绿水公司共同所有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该题中,由于该发明属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的单位,即绿水公司。工程师甲某虽然是该研发工作的实际承担人,但其研发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绿水公司。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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