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记者在报纸上连载出版了《社会面面观》长篇纪实文学作品,每星期一在报纸上登出一章,并且每次发表后由报社支付稿酬300元,共出版了10期,获得稿酬3 000元。该记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admin2013-09-28  25

问题 某记者在报纸上连载出版了《社会面面观》长篇纪实文学作品,每星期一在报纸上登出一章,并且每次发表后由报社支付稿酬300元,共出版了10期,获得稿酬3 000元。该记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他每次所得都没有超过800元,所以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来,由于该作品引起了社会的轰动,于是该记者又决定出书,经多次协商,某一出版社愿意出版并支付其稿酬4万元,同时,该记者把自己的手稿原件公开拍卖,被一台商以3万元的价格买走,该记者获得7万元之后,按“稿酬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对其征了税,征税时的计算方法是:(40 000+30 000)×(1—20 %)×20%×(1—30%)=7 840(元)。
    请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记者的各种稿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手稿原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本案中,该记者连载出版时应该将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合计缴纳“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而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作者将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案中该记者应分三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连载所得:(300×10—800)×20%×(1—30%)=308(元) 出书所得:40 000×(1—20%)×20%×(1—30%)=4 480(元) 拍卖所得:30 000×(1—20%)×20%=4 8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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