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月、7月船期较紧

admin2009-12-01  49

问题 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月、7月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
   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选项

答案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提出的条件办理。本案中,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一直未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所提的条件履行,属我方违约。因此,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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