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

admin2015-04-26  24

问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2012年试卷四第6题)
问题:
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其他行为作出的,这些行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被称为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其是否有效,会直接影响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予以审查。那么审查之后,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超越职权;(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本案中,法院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以甲公司通过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权利,转让地块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的,因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发放第l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上述第1项,则应当不予认可,即不承认其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提醒大家注意,法院不能判决撤销该关联性行政行为或判决确认其违法、无效,因为关联性行为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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