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dmin2022-03-08  45

问题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选项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BD两项错误;而C选项正确。因为合伙人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是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且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Y2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