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47题)

admin2018-04-20  31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47题)

选项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答案B

解析 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所以对于工商局的信息公开不服的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B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以这是政府信息。对此,工商局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拒绝公开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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