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1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

admin2022-01-19  37

问题 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1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1年8月张某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某与王某表示同意,同月,张某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1年9月,吴某入伙。吴某人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2年1月,李某、王某和吴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2年3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该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各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银行向张某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则(   )。

选项 A、张某应该全部偿还
B、张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C、张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1/3
D、张某已退伙,不用偿还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某作为合伙人,如果银行向其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其应全部清偿,不得以其已退伙为由拒绝偿还,也不得以合伙协议有其他约定为由不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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