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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的通威公司与T市的顺昌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通威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
B市的通威公司与T市的顺昌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通威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
admin
2015-09-11
20
问题
B市的通威公司与T市的顺昌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通威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通威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顺昌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顺昌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顺昌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顺昌公司拒绝签收,后顺昌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通威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题中,顺昌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B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因此AC项说法正确。综上D项说法也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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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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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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