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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百胜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不久即与当地依伊服装
百胜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百胜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不久即与当地依伊服装
admin
2013-12-20
59
问题
百胜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百胜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不久即与当地依伊服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依伊服装公司分两次供货,由百胜百货公司自提。合同订立后,张某不想在此地久留,于是委托其原来的合作伙伴李某代为订购,并将空白合同纸留给他一些,称自己去另一地考察,请李某订立合同后立即与他联系,但价款不能超过40万元。依伊服装公司通知百胜百货公司来提第一批500件服装,这批服装提回公司后,百胜百货公司认为张某购买的服装不属于新款流行,表示不承认这份合同,并通知张某撤销其委托授权,要其即日将所剩空白合同纸及介绍信送回。张某不同意百货公司的说法,认为这是百货公司授权不明造成的。张某接到通知后第三日,李某给张某来电称已与步健服装公司订立了价款为40万元的合同,10日后将货送至百胜百货公司。张某将此事告知百胜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称张某是于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10日后,步健服装公司来送货,百货公司拒收,与此同时,依伊服装公司再次通知提第二批货,百货公司也拒绝提货。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托李某订购服装的行为是何性质?
(2)百胜百货公司可否拒收步健服装公司送来的服装?为什么?
(3)百胜百货公司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4)百胜百货公司撤销委托授权的通知是否有效?为什么?
(5)因百胜百货公司不来提货而给依伊服装公司造成的损失,百胜百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张某对此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张某的行为,属于擅自转委托的行为。张某转委托李某并未取得百货公司同意,也不具有紧急情况,他应对此承担责任。 (2)不能拒收。虽然张某是擅自转委托,因其持有百胜百货公司的空白合同纸,步健服装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该代理有效。被代理人百胜百货公司应收下服装。 (3)就步健公司一事,百胜百货公司可追究受托人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4)有效。因为授予代理权和撤销代理权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代理人同意。 (5)百胜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因委托授权不明而致第三人损害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1)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事先经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张某未经百胜百货公司同意,擅自将盖有百胜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留给李某,并委托李某代为订购时装,构成转委托行为,但该转委托对委托人是无效的。
(2)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本案中步健服装公司与百胜百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百胜百货公司应依约收下服装以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拒收。
(3)当然,百胜百货公司收下服装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托人张某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依《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第400条的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百胜百货公司可向张某追偿。
(4)依《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是委托人的单方行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对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不以委托人同意与否为其生效的要件。
(5)百胜百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所称“新款流行”并未具体明确对所购服装的要求,属于授权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被代理人百胜百货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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