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倾销协议》,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哪些基本要件?应如何确定“正常价值”?[宁波大学2015国际商务硕士;东北财经大学2011、2012国际商务硕士;南开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中央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深圳大学2012国际商务硕士]

admin2016-09-21  30

问题 根据《反倾销协议》,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哪些基本要件?应如何确定“正常价值”?[宁波大学2015国际商务硕士;东北财经大学2011、2012国际商务硕士;南开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中央财经大学2011国际商务硕士;深圳大学2012国际商务硕士]

选项

答案(1)根据《反倾销协议》,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①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提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②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②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③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进口方主管机构必须对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在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产生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 (2)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 ①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一般指被指控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调查期内(通常是1年或1年半),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成交价(包括批发价),或销售牌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加权平均价。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下列情况例外: 第一,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中,不存在被指控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 第二,虽然被指控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有销售,但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形(如某种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销售或低于成本销售)不允许作适当的价格比较。 第三,虽然被指控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有销售,但如果“销售量低”(一般是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供消费的数量,不足该产品向进口方销售的5%),也不允许作适当比较。 ②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选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应考虑如下因素:产品具可比性;向所有第三国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中的较高价格;向第三国的销售做法与向反倾销调查国销售此类产品的做法相类似;向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产品成本;向第三国的出口量一般不低于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市场总量的5%。 ③结构价格是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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