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曾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黄某借的2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8年2月12日至25日间,在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的目的,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

admin2015-09-30  29

问题 2008年3月,曾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黄某借的2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8年2月12日至25日间,在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的目的,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25万元用于偿还黄某的20万元本金及红利。黄某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某一起实施保险诈骗。2008年4月17日晚21时许,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逃离现场。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曾某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8年6月13日与15日,黄某、曾某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曾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黄某是否要对曾某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黄某需要对曾某的重伤承担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在曾某的请求下持砍刀将曾某的双脚砍断致重伤,邑经完全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没有法定的阻却犯罪的事由,就应当认定黄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其次,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才属于法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行为人才不负刑事责任。尽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在某些情形下也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但同时也认为生命、健康等重要的法益并不包含在被害人承诺的有效范围之内。因此应被害人邀请而实施的杀、伤被害人或帮助杀、伤被害人的行为,如实施安乐死、杀死被害人,伤残被害人、帮助自杀、自残等,因不具有法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属性,本质上仍然是犯罪行为,行为人仍应负刑事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Q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