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

admin2019-09-19  35

问题 A公司、B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已给付对价。持票人C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做法不正确
B、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做法符合规定
C、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D、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答案B,D

解析 持票人D属于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A、B之间抗辩的影响,因此B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PU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