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admin2013-08-15  41

问题 论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选项

答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认定这种“心理状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且,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也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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