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2年6月去世。他生前留有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9年他病危时由他口述,由他所在单位的两个职工记录的。第二份是2000年他去公证机关办理过公证的。第三份是2001年他亲笔写的。问:李某去世后,处理他的遗产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admin2019-11-07  62

问题 李某于2002年6月去世。他生前留有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9年他病危时由他口述,由他所在单位的两个职工记录的。第二份是2000年他去公证机关办理过公证的。第三份是2001年他亲笔写的。问:李某去世后,处理他的遗产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选项

答案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李某可以用2000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变更1999年所立的代书遗嘱,但是不得用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嘱变更2000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而他去世后,在处理他的遗产时,应以他于2000年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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