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65题)

admin2015-06-17  23

问题 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65题)

选项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A、B正确。
    本题中缺陷产品造成张某损害,属于生产者甲厂的责任,若美容院向张某承担了责任,有权向甲厂追偿,D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可知,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同时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I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