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admin2016-12-29  33

问题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选项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通常而言,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六节中的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理论及立法根据是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对此两项权利考生应该给予很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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