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侯某系同事,因竞争同一职位而彼此怨恨,侯某多次在单位散布顾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顾某知情后,与侯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将侯某打成轻伤。侯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并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下列说法中,

admin2008-06-12  33

问题 顾某与侯某系同事,因竞争同一职位而彼此怨恨,侯某多次在单位散布顾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顾某知情后,与侯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将侯某打成轻伤。侯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并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顾某可以诽谤罪对侯某提起反诉   
B、人民法院可以将侯某的起诉和顾某的反诉合并审理   
C、如果侯某撤回起诉,顾某的反诉也将-不能成立   
D、人民法院可以对侯某的起诉进行调解

答案A,B,D

解析 反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反诉制度是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与作为自诉的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本案中,顾某系本案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侯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顾某提起反诉的罪名是诽谤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因此,被告人顾某以诽谤罪对侯某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
通常情况下,对于经过审查能够成立的反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与原来的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因为,在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原告人又是被告人,具有双重的身份,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将原自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情,分清是非,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案件时,应当根据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法律责任,对自诉人和反诉人的行为分别作出法律评价,自诉人和反诉人双方罪责自负,不得因为均有过错而相互抵消刑罚。人民法院不得以自诉人和反诉人双方互有伤害为由,而驳回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起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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