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某综合服务楼发生下列业务: (1)照相馆取得营业收入50000元。 (2)旅店凭卡到柜台统一办理住宿费结算,取得住宿收入120000元。 (3)精品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经营商品有甲、乙、丙三种,其中甲、乙适用增值税税

admin2012-09-11  60

问题 2003年9月,某综合服务楼发生下列业务:
(1)照相馆取得营业收入50000元。
(2)旅店凭卡到柜台统一办理住宿费结算,取得住宿收入120000元。
(3)精品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经营商品有甲、乙、丙三种,其中甲、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丙属免税商品。销售甲商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将乙商品80000元捐赠给敬老院,销售丙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9月份购进甲、乙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4)饭店共有5个包间,包间均有卡拉OK设备,为客人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取得收入15000元,餐饮娱乐未分别核算。
根据以上业务,回答以下问题:
精品屋应纳增值税(    )。

选项 A、45500元
B、55923.07元
C、35300元
D、25100元

答案D

解析 销项税包括两部分: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100000×17%=17000(元)。捐赠乙产品要视同销售:80000×17%=13600(元)。进项税额为5500元。所以应交增值税=17000+13600-5500=2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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