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

admin2014-12-08  24

问题 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起诉法定主义又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排除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 ①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 ②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治,以防止检察机关擅专职权,徇私舞弊; ③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是起诉便宜主义,又称为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提起公诉的充分犯罪嫌疑,也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律上仍允许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意味着并非一切犯罪都必须提起公诉,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权衡有无追诉的必要。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旨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因而诉讼理论上又称起诉便宜主义为起诉合理主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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