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于1944年与郝某结婚,生下女儿顾丽,后郝某因病去世,顾某只身前往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1960年顾某在美国又与朱某结婚并生下一儿一女顾军和顾文。顾某晚年定居于旧金山并于1995年在美国旧金山去世,死前未立任何遗嘱。其留下的遗产主要有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

admin2014-04-26  38

问题 顾某于1944年与郝某结婚,生下女儿顾丽,后郝某因病去世,顾某只身前往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1960年顾某在美国又与朱某结婚并生下一儿一女顾军和顾文。顾某晚年定居于旧金山并于1995年在美国旧金山去世,死前未立任何遗嘱。其留下的遗产主要有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别墅两套、美元存款10万元以及1990年回国时在广州市区购置的小洋楼一座。顾丽、顾军、顾文及朱某四人均想继承顾某的遗产。现假定顾丽在广州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顾某的遗产,请问:对于顾某的遗产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

选项 A、所有遗产都统一适用中国法律
B、所有遗产都统一适用美国法律
C、位于广州市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位于德克萨斯的遗产应适用德克萨斯州的法律,10万美元存款适用旧金山市的法律
D、位于广州的遗产适用中国法律,位于美国的遗产均适用旧金山市的法律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本案中,顾某位于广州及德克萨斯的房产均属不动产,应分别适用该两地的法律,而10万美元银行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顾某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旧金山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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