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lO年卷二3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lO年卷二3题)
admin
2019-11-02
20
问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lO年卷二3题)
选项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
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
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xw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了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
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
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依
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
下列哪一或哪些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关于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国人阿里来北京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人阿里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玛丽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卷二81题,多选)
随机试题
红细胞渗透脆性增高主要见于
女性,16岁,在校住宿学生,右手背近示指掌指关节处有一黄豆大、半球形丘疹。病理显示明显的角化过度和棘层增生,表皮向外生长呈丝状纤细突起和指状突起,少量透明角质出现在挖空细胞中,柱状角化不全覆在乳头状瘤突起上,最可能的诊断是
B淋巴细胞特异性识别抗原的受体是
马克思在分析建筑地段地租时指出,农业地租的基础,建筑地段地租具有的自身特点是()。
上证综合指数是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
“十一五”时期,我国获得外汇储备的“五连冠”,引起了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28473亿美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针对我国的外汇储备过多,我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BeforeColumbussetsailonhisfirstvoyageofdiscovery,manypooh-poohedhischances,andwereunwillingto______onhischa
Melissaisacomputer______thatdestroyedfilesincomputersandfrustratedthousandsofusersaroundtheworld.(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考博试
Motivationis"thedrivingforcewithinindividualsthatimpelsthemtoaction."Andgoalsarethesought-afterresults【C1】___
A—businessmagazinesB—classifiedadsC—closingdateD—consumermagazinesE—coverdateF—horizontalpublicationG—insertH—nati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