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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真题)《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入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2011年真题)《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入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admin
2016-09-06
47
问题
(2011年真题)《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入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选项
答案
(1)“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判;“入罪”则相反,是轻罪重判或无罪断成有罪。 (2)凡是法官入人罪的,如果是入全罪(无罪断成有罪),以全罪论处;如果是轻罪断成重罪,以所剩之罪论处。更改刑名的,将判处笞刑之罪断成杖刑之罪的,将徒刑之罪断成流刑之罪的,也以所剩之罪论处。将判处笞杖刑之罪断成判处徒流刑之罪的,或将判处徒流刑之罪断成死罪的,也以全罪论处。凡是法官出人罪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如果断罪是出于过失而入罪的,则减其误定罪之刑的三等处罚;如果断罪是出于过失而出罪的,则减其误定之罪所处之刑的五等处罚。 (3)唐朝为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规定了法官“出入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出入人罪的,诬告反坐;过失出入人罪的,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罚。简而言之,就是失人罪重,失出罪轻。“出入人罪”制度说明了唐朝司法制度的完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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