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dmin2008-04-03  64

问题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选项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69条的规定:“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A不得适用。
   《民诉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故B也不得适用。
   《民诉意见》第174条规定:“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 D不得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见,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C不得适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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