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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 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 15分钟左右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 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 15分钟左右
admin
2009-03-25
27
问题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 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 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选项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
2,8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首先要求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犯人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本题中甲、乙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不正确。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但本题中甲和乙在主观方面实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因此不属于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所以C项不正确。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BD是正确的。但应当注意第25条中所称的“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因为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的故意犯罪,这一点必须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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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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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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