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某晚,罗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王某被打后气愤难平,遂打电话给邓某,称被人打,让邓某叫几个人过来。罗某见状也拿起手机打电话给李某,让其带一些兄弟过来。后邓某带了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带了朱某、吕某、马某,见面之后开始互殴。罗某和李某用拳脚殴打

admin2009-09-26  23

问题 2000年某晚,罗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王某被打后气愤难平,遂打电话给邓某,称被人打,让邓某叫几个人过来。罗某见状也拿起手机打电话给李某,让其带一些兄弟过来。后邓某带了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带了朱某、吕某、马某,见面之后开始互殴。罗某和李某用拳脚殴打王某,朱某则拿了一根木棍敲打王某头部和身体,王某挣脱后逃离现场,罗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后王某因头部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人用钝物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则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赵某和钱某不构成犯罪
C、李某构成聚众斗殴罪
D、朱某与罗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D

解析 本案的难点是在聚众斗殴中,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全案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还是对直接责任者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其他积极参加者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或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的行为,现行刑法将本罪主体明确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在本案中,罗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李某和朱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即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谓转化犯。本案中朱某在斗殴中用木棍打击被害人头部、身体,致被害人颅脑损伤而死亡。朱某的这种加害行为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从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是罗某和李某只对被害人实施了一般的伤害行为,从本案的案情不能看出罗某、李某和朱某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通谋,而只能确定三人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朱某的行为已超出了罗某和李某的主观意志范围,若同样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罗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以相同罪名定罪并不影响三人成立共同犯罪。故应选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sn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