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甲到乙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不慎将背包遗忘在座位上,背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乙发现后私自隐匿。甲发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乙声称没有看到。甲遂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甲只得聘请律师,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admin2016-01-15  86

问题 案情:某日,甲到乙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不慎将背包遗忘在座位上,背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乙发现后私自隐匿。甲发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乙声称没有看到。甲遂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甲只得聘请律师,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实施了侵占行为,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此期间甲聘请的律师取得了关键证人丙的证言,遂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18日后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乙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乙。后乙重新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乙,并在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乙依法逮捕。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乙提出愿意归还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甲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乙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乙对甲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选项

答案(1)《高法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对于侵占案的自诉,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说服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而无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高法解释》第263条第1款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18日后受理案件是错误的。 (3)《高法解释》第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应当是中止审理,而非延期审理。 (4)《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因此,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本案中由法院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高法解释》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本案中,人民法院经检察机关批准并自行执行的做法错误。 (6)根据《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自诉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7)《高法解释》第273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判决书,这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8)《高法解释》第276条规定:“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宣告其无效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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