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谋盗窃银行,甲、乙实施盗窃,丙在外边防风,后来银行的警报器响了,丙害怕逃跑。乙撬开金库的保险柜,甲、乙两人各取走现款,准备逃走。银行保安丁某惊觉,报警后出来制止甲和乙。甲对乙说:“我拦住他,你拿钱赶快跑。”乙会意,马上逃走。甲将乙打成轻伤。

admin2009-05-20  3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盗窃银行,甲、乙实施盗窃,丙在外边防风,后来银行的警报器响了,丙害怕逃跑。乙撬开金库的保险柜,甲、乙两人各取走现款,准备逃走。银行保安丁某惊觉,报警后出来制止甲和乙。甲对乙说:“我拦住他,你拿钱赶快跑。”乙会意,马上逃走。甲将乙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对甲发出通缉令,甲案发后一直不敢回家,东躲西藏,身上的钱已经花光了,一次和妻子通电话,妻子劝其自首。甲发觉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于是给父母写了一封信说自己准备去投案,在坐火车返回案发地时,被警方抓获。被讯问的过程中,甲如实交代了其与乙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交代丙的犯罪事实(丙是乙的表弟)。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乙的住处,并提醒公安机关乙可能住在他的情妇戊那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戊,戊有所隐瞒,于是对戊进行了电话监听,发现戊为乙通风报信,在锁定电话地点后,成功抓捕了乙。乙到案后对其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数周后,丙向警方自首,交代了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但在一审过程中又当庭矢口否认曾与甲和乙共同实施过盗窃,直至案件二审,才做出与原供述一致的陈述。此次,银行失窃金额共计20万元。赃款被全部追回。
   对于本案中,各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选项

答案1.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盗窃。一人犯罪行为的既遂,则整个共同盗窃行为既遂,三人共获赃款20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共犯人数额的计算,不是以实际分赃的数额计算,而是以实际参与的数额计算,因此三人的犯罪数额均为20万元。虽然丙因为害怕而逃走,但不能认定为中止犯,仍应当按照既遂犯处罚。 2.在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各共同犯罪人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甲和乙属于实行犯,而丙属于帮助犯、从犯的地位。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甲打伤保安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并且具有抢劫银行这一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 3.甲赶回案发地公安机关“自首”的行为,经查证确属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其没有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全部同案犯的罪行,而对丙的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因此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但其交代乙可能藏身的处所,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顺利抓获乙,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情形,并且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因此甲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到案后,对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于坦白,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件中的戊明知乙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在公安机关追查乙时,还隐瞒实情,为其通风报信,构成了窝藏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丙自首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虽然其在二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丙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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