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陶某根据自己在部队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施工的经验积累,完成了“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并将该技术方案完整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但该技术方案未经试验。2021年7月,陶某调入某构件厂工作,多

admin2022-12-28  59

问题 2021年4月,陶某根据自己在部队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施工的经验积累,完成了“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并将该技术方案完整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但该技术方案未经试验。2021年7月,陶某调入某构件厂工作,多次向构件厂的领导讲解和演示该技术方案。2021年9月,北京市某大楼地基工程施工遇到困难,请陶某帮助解决。2022年1月,构件厂按照陶某的技术方案,从河南省某厂购买了钻孔机,运至大楼施工工地,并按陶某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完全合格,陶某的技术方案首次应用成功。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后来该技术申请了专利,专利名称为“钻孔压浆成桩法”。
问题: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陶某,因为该技术方案属于非职务发明。陶某提供的“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与后来申请专利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相同,而陶某的技术方案的完成时间为2021年4月,此时陶某尚未进入单位。而2022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方案属于非职务发明。依照《专利法》第6条,只有在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时,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故此后实施技术方案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该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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