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给其好友丙送去奔马雕塑品作为丙的生日礼物,甲要求乙制作该雕塑品并将该礼物加工完毕后送给丙。乙按期制作完雕塑品后,委托丁将雕塑品送给丙。不料丁送雕塑品的途中,不慎掉人一施工队在路旁挖掘的地下坑道,导致丁严重跌伤,雕塑品也摔成碎片。丙因没有按期收到雕塑品,

admin2019-06-18  23

问题 甲欲给其好友丙送去奔马雕塑品作为丙的生日礼物,甲要求乙制作该雕塑品并将该礼物加工完毕后送给丙。乙按期制作完雕塑品后,委托丁将雕塑品送给丙。不料丁送雕塑品的途中,不慎掉人一施工队在路旁挖掘的地下坑道,导致丁严重跌伤,雕塑品也摔成碎片。丙因没有按期收到雕塑品,于是要求乙重作雕塑品,而甲也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声称,该雕塑品的毁坏完全是由于丁的原因所致,因此应当由丁承担责任,自己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丁声称,自己掉入坑中完全是由于施工队的原因所致,因此要求雕塑品毁坏的责任应当由施工队承担,并要求施工队赔偿因跌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
    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首先,施工队应当承担丁因严重跌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同时,虽然施工队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甲或者乙承担合同责任,但施工队因过错导致雕塑品毁坏,因此应当向被代理人乙承担雕塑品损坏的侵权责任。 其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也有权要求乙重作雕塑品,乙不能同时满足甲和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只能重作。因为在债权人甲和受益人(第三人)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基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应当首先满足第三人的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所以,乙只能重作雕塑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由于乙、丁之间对于委托事项未约定报酬事宜,因此该委托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在无偿合同项下,只有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标的物损坏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雕塑品的损坏系丁跌至坑中所致,由于标的物尚未交付,毁损、灭失的风险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承揽人乙属于雕塑品的所有人,雕塑品的损坏系施工队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丁不承担雕塑品损害的责任,且雕塑品损坏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由承揽人乙收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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