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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4日,冯某凶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
1999年4月4日,冯某凶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
admin
2020-12-30
62
问题
1999年4月4日,冯某凶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纸条上写的时间,重新填写了冯某的户口底卡,把冯某的出生时间由1983年2月7日改为1985年5月12日。1999年4月15日,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冯某,把改小年龄之事告诉了冯某,以便统一口径。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选项
A、构成包庇罪
B、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案
A
解析
B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并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D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题中李某并非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只是利用了公安干警的身份条件,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有关伪造证据的情况,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在修改身份证底卡的过程中,仅仅提供了修改建议,并未亲自实施修改行为。而且只是对冯某通风报信,故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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