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毛某于2014年4月1日在甲县盗窃人民币500元,4月14日在乙县乘人不备抢夺人民币3000元,4月17日在丙县盗窃人民币3600元,5月4日在丁县故意伤害贾某,导致贾某重伤。四县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8月10日,毛某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admin2018-06-28  39

问题 犯罪嫌疑人毛某于2014年4月1日在甲县盗窃人民币500元,4月14日在乙县乘人不备抢夺人民币3000元,4月17日在丙县盗窃人民币3600元,5月4日在丁县故意伤害贾某,导致贾某重伤。四县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8月10日,毛某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情境,下面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选项 A、甲县公安机关不能对毛某立案侦查
B、毛某在甲县的盗窃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计入其盗窃罪数额
C、毛某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D、根据刑事诉讼法,乙县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

答案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题干中没有体现乙县是毛某的居住地。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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