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来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问: (1)乙对丁承担票据责任吗?为什么?(2)假设甲在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而乙未记载,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如果乙在将该汇票背书转

admin2014-12-12  16

问题 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来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问:
(1)乙对丁承担票据责任吗?为什么?(2)假设甲在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而乙未记载,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如果乙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则丙能否再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权利?为什么?  
(4)假设乙未记载“不得转让",其他条件不变,而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情形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选项

答案(1)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丁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3)丙不能再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因为委托收款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 (4)不影响。因为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他背书行为的效力,其他背书行为仍有效,有效的背书行为是连续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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