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凌晨6时许,佛山外运所属“佛山8号”轮(总吨位940)在深圳赤湾港入口海面处与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下称北海海运)经营的“安顺达”轮发生碰撞,“安顺达”轮船载850吨豆粕随船一并沉人大海。该事故可能导致佛山外运承担396万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

admin2016-10-26  49

问题 12月14日凌晨6时许,佛山外运所属“佛山8号”轮(总吨位940)在深圳赤湾港入口海面处与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下称北海海运)经营的“安顺达”轮发生碰撞,“安顺达”轮船载850吨豆粕随船一并沉人大海。该事故可能导致佛山外运承担396万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约为210万“安顺达”轮的损失和850吨豆粕约为186万的损失。为此,佛山外运向深圳法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最终,深圳法庭裁定准予佛山外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40,480SDR.。这意味着尽管佛山外运造成的损失是396万,但其赔偿责任限额约折合人民币264万。
    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国《海商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选项

答案正确。在海商法领域内,当加害船舶方不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时,加害船舶方有权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的限额内,并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予以限额赔偿,其余部分予以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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