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admin2021-11-18  25

问题 试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选项

答案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法学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担故意罪责,对不同的部分不承担故意罪责。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因为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从主观方面讲其不成为问题。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从表面上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偏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这包括三种情形: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②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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