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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
admin
2017-07-31
34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的份额,其余共有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请在3日内行使,过期不候。”甲子于4月11日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其份额,丙于4月15日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丁于4月20日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对于乙转让其份额,甲子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
答案
甲子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甲子提出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与戊一次性的付款方式不属于同等条件,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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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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