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admin2018-05-02  41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选项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特定之债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债,只有两方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则至少有三个当事人。“黑胡子”演唱组合是一个整体,可以被视为单个的人。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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